37. 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體育場所之檢討,應考量實際需要設置,其面積之 二分之ㄧ,可併入哪一種公共設施用地計算?
(A)綠地
(B)廣場
(C)兒童遊樂場
(D)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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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1), D(6), E(0) #2644500

詳解 (共 1 筆)

#5946136

依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17 條 

「遊憩設施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兒童遊樂場: 按閭鄰單位設置,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原則。 

二、公園: 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每一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為原則;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最少設置一處,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公頃為原則,在一萬人以下,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 

三、體育場所: 應考量實際需要設置,其面積之二分之一,可併入公園面積計算。 通盤檢討後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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