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1.鑑界複丈,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複丈人員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
(B)申請人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 ,可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複丈費申請再鑑界。
(C)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D)關係人對鑑界 結果有異議,不可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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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 D(28), E(0) #3071737

詳解 (共 1 筆)

#5996849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1 條 1.申請人對於登記機關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

2.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訴請法院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登記機關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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