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2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流動準備?
(A)超額準備
(B)金融業互拆借差
(C)國庫券
(D)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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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185), C(77), D(1227), E(0) #1890453

詳解 (共 1 筆)

#3565653

五、金融機構之流動準備資產,以下列新臺幣資產項目為限:

(一) 超額準備。

(二) 金融業互拆淨借差。

(三) 轉存指定行庫一年以下之轉存款(金融機構依規定轉存本行或基層金融機構轉存指定行庫之轉存款)。

(四) 中央銀行定期存單。

(五) 公債。

(六) 國庫券。

(七) 經本行暨金管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來臺所發行之新臺幣債券,及外國發行人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來臺所發行之新臺幣公司債。

(八) 可轉讓定期存單(各銀行持有部分扣除其本身發行後之淨額)。

(九)金融債券(包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以持有他行發行之金融債券與其自行發行之金融債券兩者相抵後之借差淨額為限)。

(十)銀行承兌匯票(各銀行持有部分扣除其本身承兌後之淨額)。

(十一)商業承兌匯票。

(十二)商業本票(各銀行持有部分扣除其本身保證後之淨額)。

(十三)公司債(各銀行持有部分扣除其本身保證後之淨額)。

(十四)其他經本行核准之資產項目。

前項之票債券部位,包括附賣回交易(RS),但不包括附買回交易(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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