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不得為訴願代理人?
(A)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
(B)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C)受監護宣告者
(D)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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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87), C(4573), D(102), E(0) #3225459
統計: A(26), B(87), C(4573), D(102), E(0) #3225459
詳解 (共 5 筆)
#6108430
訴願法第 33 條
1 左列之人,得為訴願代理人:
一、律師。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理人者。
五、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
2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訴願代理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並以書面通知訴願人或參加人。訴願法
1 左列之人,得為訴願代理人:
一、律師。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理人者。
五、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
2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訴願代理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並以書面通知訴願人或參加人。訴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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