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有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列何者描述為正確?
(A)政策在推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B)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詢(訊)問或詰問時,社會工作人員得陪同在場,但不得陳述意見
(C)此條例為告訴乃論罪處理
(D)依據此條例的第 21 條,被害人經安置後,主管機關應每 3 個月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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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45), C(99), D(471), E(0) #1569706
統計: A(43), B(45), C(99), D(471), E(0) #1569706
詳解 (共 3 筆)
#4292481
第 3 條
(前略)
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
前項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A)
第 9 條
警察及司法人員於調查、偵查或審判時,詢(訊)問被害人,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B)
所謂「告訴乃論」是指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非告訴乃論」,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起訴並由法院審判。(C)
第 21 條
被害人經依第十九條安置後,主管機關應每三個月進行評估。經評估無繼續安置、有變更安置處所或為其他更適當處遇方式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為停止安置、變更處所或其他適當處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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