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有關公示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時,行政機關不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B)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C)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無效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
准為公示送達
(D)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得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
告,告知應受送達人隨時領取之
統計: A(143), B(1600), C(2695), D(1300), E(0) #2686559
詳解 (共 10 筆)
應- 公告欄
得-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A)(C)行政程序法78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B)(D)行政程序法80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沒有得)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這題好惡意...真的很細
行政程序法79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C)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
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A)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
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行政程序法80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
之。
行政程序法81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
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D);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
報或新聞紙(B)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時,行政機關不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但有必要時才可
(B)公示送達應(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C)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無效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 准為公示送達
(D)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得(應)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 告,告知應受送達人隨時領取之
(A)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
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
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B)(D)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
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
報或新聞紙。
行政機關應該幫當事人保管未送達的文書,而且還要黏貼在公告欄上,告知當事人要來領。
必要的時候,行政機關得將其節刊於政府公報或是新聞紙。
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A)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申請行政機關准為公示送達 得以 公告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B)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申請行政機關准為公示送達
(C)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得申請行政機關准為公示送達
(D)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應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