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有關於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中之指紋之錄存方式,何者正確?
(A)應以左手食指接受按捺
(B)應以左、右手食指接受按捺
(C)應以右手食指接受按捺
(D)應以左、右手拇指接受按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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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2443), C(122), D(317), E(0) #1357952
統計: A(57), B(2443), C(122), D(317), E(0) #1357952
詳解 (共 7 筆)
#1421565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方式如下:
一、指紋:應以左、右手食指接受按捺。左、右手食指有殘缺或傷病者,
依拇指、中指、環指、小指之順序接受按捺,並由錄存人員註明手指
名稱。但無手指,且經錄存人員註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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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8642
補充樓上,大陸人以拇指接受按捺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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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053
雙手的食指,接受按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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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9021
補充:
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3條第4項
未滿六歲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不予按捺指紋,俟年滿六歲後,於辦理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相關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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