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有關於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中之指紋之錄存方式,何者正確?
(A)應以左手食指接受按捺
(B)應以左、右手食指接受按捺
(C)應以右手食指接受按捺
(D)應以左、右手拇指接受按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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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2443), C(122), D(317), E(0) #1357952

詳解 (共 7 筆)

#1421565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方式如下: 一、指紋:應以左、右手食指接受按捺。左、右手食指有殘缺或傷病者, 依拇指、中指、環指、小指之順序接受按捺,並由錄存人員註明手指 名稱。但無手指,且經錄存人員註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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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手的食指,接受按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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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3條第4項

未滿六歲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不予按捺指紋俟年滿六歲後,於辦理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相關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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