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為協助被資遣勞工,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多少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A)10 日前
(B)15 日前
(C)20 日前
(D)30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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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5), C(5), D(36), E(0) #523355

詳解 (共 1 筆)

#1227473
第 33 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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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3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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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就業服務法   修正日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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