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涉嫌竊取乙的財物,被檢察官以竊盜罪起訴,在第一審審理期間,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需要更 新審判程序?
(A)參與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的法官有所變動
(B)審判期日的陪席法官有所變動
(C)開庭因事故相隔 16 日
(D)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而撤銷原裁定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7), B(47), C(30), D(32), E(0) #687228

詳解 (共 2 筆)

#1121024
B)292
C)293
D)273-1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000號刑事判決要旨
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推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又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更新審判程序,係指審判程序之重新審理,依直接審理主義與言詞辯論主義精神,須重新進行之謂,其目的除在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外,並使參與審判之法官獲得清晰明確之心證。
8
0
#4061182
相隔15日以上需要更新審判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