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直轄市議會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關於會期之延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市長得提出延長會期之請求
(B)市議會三分之一以上議員得連署提請市議會決議延長會期
(C)延長會期期間,市議員得就議案向市長提出質詢
(D)市議會延長之會期,不得超過 10 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 B(47), C(603), D(46), E(0) #2994525

詳解 (共 4 筆)

#5650674
(C) 延長會期期間,市議員得就議案向市長提出質詢。~不得提出質詢
已經審不完而延期了,那短短十日內,要再質詢的話,更審不完,所以都不要再質詢了,趕快審完吧!
17
0
#5646129
地方制度法第34條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
(共 38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5612389

會期

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之,議長如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召集之;副議長亦不依法召集時,由過半數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

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

議會議員總額40人以下者,不得超過30日

41人以上者不得超過40日

代表會代表總額20人以下者,不得超過13日

21人以上者,不得超過16日

延長會期

a.應直轄市長之要求

b.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提經大會決議

不得超過十日

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a.應縣市長之要求

b.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提經大會決議

不得超過五日

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a.應鄉鎮市長之要求

b.由主席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提經大會決議

不得超過五日

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臨時會

a.直轄市長之請求。

b.議長請求或議員1/3以上之請求

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

a.縣市長之請求

b.議長請求或議員1/3以上之請求

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

a.鄉鎮市長之請求

b.主席請求或代表1/3以上之請求

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

召開

議長應於10日內召開

議長應於10日內召開

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

會期

每次不得超過10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8次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除外

每次不得超過5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6次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除外

每次不得超過3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5次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除外

5
1
#5650672
既然總預算審不完而要延期了,那在短短十日...
(共 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