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直轄市議會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關於會期之延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市長得提出延長會期之請求
(B)市議會三分之一以上議員得連署提請市議會決議延長會期
(C)延長會期期間,市議員得就議案向市長提出質詢
(D)市議會延長之會期,不得超過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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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47), C(603), D(46), E(0) #2994525
統計: A(33), B(47), C(603), D(46), E(0) #2994525
詳解 (共 4 筆)
#5650674
(C) 延長會期期間,市議員得就議案向市長提出質詢。~不得提出質詢
已經審不完而延期了,那短短十日內,要再質詢的話,更審不完,所以都不要再質詢了,趕快審完吧!
已經審不完而延期了,那短短十日內,要再質詢的話,更審不完,所以都不要再質詢了,趕快審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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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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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 |
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之,議長如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召集之;副議長亦不依法召集時,由過半數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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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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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 |
議會議員總額40人以下者,不得超過30日 41人以上者不得超過40日 |
代表會代表總額20人以下者,不得超過13日 21人以上者,不得超過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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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會期 |
a.應直轄市長之要求 b.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提經大會決議 不得超過十日 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
a.應縣市長之要求 b.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提經大會決議 不得超過五日 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
a.應鄉鎮市長之要求 b.由主席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提經大會決議 不得超過五日 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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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會 |
a.直轄市長之請求。 b.議長請求或議員1/3以上之請求 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 |
a.縣市長之請求 b.議長請求或議員1/3以上之請求 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 |
a.鄉鎮市長之請求 b.主席請求或代表1/3以上之請求 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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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 |
議長應於10日內召開 |
議長應於10日內召開 |
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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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 |
每次不得超過10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8次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除外 |
每次不得超過5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6次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除外 |
每次不得超過3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5次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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