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於事故 30 日後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各警察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幾日內製作完成並通知領件?
(A)10日
(B)15日
(C)20日
(D)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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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6), C(5), D(67), E(0) #3091666

詳解 (共 2 筆)

#5792657
第59點 ﹝1﹞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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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2800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59點

 


﹝1﹞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處理證明文件或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2﹞各警察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案,處理期限如下:
  (一)現場圖及現場照片:受理申請後十日內製作完成並通知領件。
  (二)初步分析研判表:受理申請後二十五日內製作完成並通知領件;案情複雜者,得延長至三十日。
  (三)同時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或現場照片資料者,處理期限依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期限辦理。
  (四)經本署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線上申請者:處理機關分別依前三款規定期限將申請資料上傳,領件機關應於資料上傳後五日內完成資料核對並通知申請人領件。
﹝3﹞第一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因申請鑑定、寄發存證信函、聲請調解、假扣押或提起訴訟等,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取得他造當事人之住所或居所資料之必要時,得向處理警察機關提出申請,經查證資料無誤,應提供抄寫或閱覽,並將該申請書併卷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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