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據憲法第44 條規定,總統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爭執之效力為何?
(A)與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B)對於司法院以外各院具有法律拘束力
(C)對於立法院以外各院具有法律拘束力
(D)對於各院均無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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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0), B(159), C(144), D(1598), E(0) #133448
統計: A(540), B(159), C(144), D(1598), E(0) #133448
詳解 (共 7 筆)
#375692
總統的院際調解權也是基於國家元首的超然地位與實際影響力而來。如果總統被認為涉入行政指揮系統過多,院際調解權發揮的作用必然有限。憲政制度上總統並沒有直接指揮任何一院的權力,院際爭執出現時,總統雖然可以主動從事調解,但是否受到爭議中各方的尊重,仍然繫於國家元首的個人聲望與政治手腕。
依釋字 419號理由書
總統擬為國家元首之中立權者,在院與院間之紛爭屬協調者地位。
換言之,在五權分立之下,各院間權力相當,總統僅為元首中立權進行協調,但對於各院均無影響力,只是看元首地位各院問給不給面子而已。
另,「得」應解釋為可或不可,屬任意法;若改為「應」就是一定要的意思,就變成強制法了,也就變成院間只要有爭執,總統就一定要召集各院院長會商,不召集就是違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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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455
憲法44條是為了明定總統職權範圍 ... 也說明了我們並不是專制國家。
這是我目前看到最有說服力的說明,給大家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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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819
為什麼總統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爭執對於各院均無法律拘束力?是釋字規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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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351
0.0憲法44條 第44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可能把那個得 改成應 就有拘束力了 不然得 只是可以這樣做的意思表示 =ˋ=有誤請指正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可能把那個得 改成應 就有拘束力了 不然得 只是可以這樣做的意思表示 =ˋ=有誤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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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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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098
那歷史年代= =我印象中 袁世凱不是要當總統 所以制憲時候制定這條 ~ 0.0好像 也是有道理 得 不是應~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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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648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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