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08年5月31日釋宇第777號有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之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A)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
(B)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與憲法第 23條比例原則有達
(C)刑度部分,一律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D)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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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68), C(30), D(14), E(0) #2677976
統計: A(8), B(68), C(30), D(14), E(0) #2677976
詳解 (共 1 筆)
#7361657
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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