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民國九十年「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了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至
(A)零歲
(B)二歲
(C)五歲
(D)六歲,於本法公布六年內規定逐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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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29), C(13), D(8), E(0) #84146

詳解 (共 3 筆)

#648844
現在改成兩歲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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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996
【特殊教育法 第23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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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1302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23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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