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那些情形,出租人可將出租之房屋收回?①承租人違反規定轉租他人者 ②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達二個月以上者 ③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者 ④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而不為相當賠償者 ⑤出租人收回自住者
(A)①③④
(B)①②③④
(C)①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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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6), C(24), D(47), E(0) #3385213
統計: A(3), B(6), C(24), D(47), E(0) #3385213
詳解 (共 2 筆)
#7374768
第100條-出租人收回房屋之原因限制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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