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2年 -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地政: 政府採購法、民法#128805
年份:112年
科目:國營事業◆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
38. 甲、乙、丙、丁4人合夥經營手搖杯飲料店,各自出資新臺幣(下同)40萬元,沒想到該地區同 性質飲料店林立,競爭激烈,經營半年後虧損累累,合夥債務達180萬元。4人合夥財產不足 清償合夥債務,下列4人之說法何者正確?
(A)甲安慰大家,只要在合夥財產160萬元以內負擔清償責任即可
(B)乙嘆氣說,不僅撒出去的錢回不來,還要動支自己的存款來清償合夥債務
(C)丙雙手一攤說,我沒有錢,毋庸再負擔任何責任
(D)丁揚言退夥,並稱退夥後對合夥債務180萬元就不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