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男未婚,父母雙亡。其依法立遺囑將其全數財產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贈與女友乙女。甲男
尚有姊姊丙與弟弟丁。試問:甲男死亡後,下列關於甲男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丙、丁各得300萬元
(B)乙得300萬元,丙、丁各得150萬元
(C)乙得400萬元,丙、丁各得100萬元
(D)乙獨得遺產600萬元
統計: A(342), B(1521), C(3311), D(526), E(0) #2916910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第 1223 條,繼承人之特留分: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甲遺產繼承人為姊丙與弟丁,可各得300萬元
但甲己有立遺囑將其全數財產600萬元贈與女友乙女
故姊丙與弟丁無繼承權,但仍保有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應繼分300萬/3=特留分100萬)
甲男遺產繼承之敘述為乙女得400萬元,姊丙、弟丁各得100萬元
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 第 1223 條 (特留分)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兄弟姊妹應繼分1/2,特留分1/3
甲男未婚,父母雙亡。其依法立遺囑將其全數財產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贈與女友乙女。甲男
尚有姊姊丙與弟弟丁。試問:甲男死亡後,下列關於甲男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C
(A)丙、丁各得300萬元
(B)乙得300萬元,丙、丁各得150萬元
(C)乙得400萬元,丙、丁各得100萬元
(D)乙獨得遺產600萬元
解:兄弟姊妹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為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其應繼分是1/2,又依民法第 1223 條第4項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故丙和丁得多少?計算如下:
600X1/2X1/3=100--〉 丙、丁各得100萬元
600-( 丙、丁各得100萬元)=400--> 乙得400萬元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