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如要派單位違反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要派單位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B)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之日起10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C)如要派單位逾期不與派遣勞工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要派單位受領派遣勞工勞務日起成立勞動契約
(D)派遣勞工因而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自始無效,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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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0), B(1482), C(702), D(484), E(0) #3428318

詳解 (共 10 筆)

#6430338

這是《勞動基準法》第17-1條關於**「派遣勞工轉正機制」的規定,以下是條文白話解釋與實例說明**,方便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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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

1. 禁止要派單位挑人(第1項)
派遣公司(例如人力派遣公司)把人派去「要派單位」工作時,那個「要派單位」不能在正式聘用前先面試或挑人。這是為了防止變相使用「假派遣、真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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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派遣勞工可主張「轉正」權利(第2、3項)
如果「要派單位」違反規定,先挑人或面試,且該勞工已開始在該單位工作,那這名派遣勞工有權在開始工作90日內(A)提出要和該單位直接簽勞動契約。

要派單位收到書面意思後,要在10日內(B)與派遣勞工協商。如果沒協商或談不攏,視為自協商期限屆滿的第二天起,自動成立勞動契約(C),勞動條件比照他實際在單位的工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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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得打壓報復(第4、5項)
派遣公司或要派單位不得因勞工提出轉正要求而進行任何報復行為(如解雇、減薪等),否則這些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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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轉正後不需負責任(第6項)
如果這樣成立了「轉正」勞動契約,那勞工與原派遣公司間的契約就自動終止,也不需賠違約金或返還訓練費(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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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派遣公司仍需支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第7項)
原派遣公司仍需依法給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不能因為勞工轉正就規避這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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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說明:

實例一:要派單位挑人違規 → 勞工主張轉正

王小姐透過派遣公司應徵行政助理工作,在進派遣公司簽約前,就被某科技公司(要派單位)叫去面試,並在之後報到上班。

→ 這就是違法「指定或面試特定派遣勞工」。

王小姐在開始工作後60天內,以書面通知該科技公司「我要跟你們直接簽勞動契約」,科技公司收到後沒來協商,拖了10天。

→ 根據第17-1條第3項,視為第11天起,自動成立正式勞動契約,勞動條件以她實際上班的內容為準。

此時她與派遣公司的契約視為終止,無需賠任何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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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二:報復性降薪 → 無效

林先生也是派遣勞工,他依法提出轉正的書面通知後,公司將他調到偏遠據點、降低薪資。

→ 根據第4項,這種報復性處分「無效」,林先生可以申訴,要求回復原職及薪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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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如要派單位違反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如要派單位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第2項, 期限應為90日內,而非6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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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之日起10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第2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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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要派單位逾期不與派遣勞工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要派單位受領派遣勞工勞務日起成立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第2項後段,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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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派遣勞工因而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自始無效,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第6項,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是視為終止,而非自始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

1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2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A),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3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B),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C),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4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5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6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D),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7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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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要派單位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O9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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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之日起10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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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要派單位逾期不與派遣勞工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要派單位受領派遣勞工勞務日起成立勞動契約
O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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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派遣勞工因而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自始無效,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O視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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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 17-1 條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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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 要派單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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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要派單位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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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如要派單位違反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如要派單位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B)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之日起10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C) 如要派單位逾期不與派遣勞工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要派單位受領派遣勞工勞務日起成立勞動契約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D) 派遣勞工因而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自始無效,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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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如要派單位違反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如要派單位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第2項, 期限應為90日內,而非6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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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之日起10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第2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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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要派單位逾期不與派遣勞工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要派單位受領派遣勞工勞務日起成立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第2項後段,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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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派遣勞工因而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自始無效,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第6項,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是視為終止,而非自始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
1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2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A),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3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B),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C),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4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5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6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D),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7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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