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如要派單位違反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要派單位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B)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之日起10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C)如要派單位逾期不與派遣勞工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要派單位受領派遣勞工勞務日起成立勞動契約
(D)派遣勞工因而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自始無效,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統計: A(590), B(1482), C(702), D(484), E(0) #3428318
詳解 (共 10 筆)
這是《勞動基準法》第17-1條關於**「派遣勞工轉正機制」的規定,以下是條文白話解釋與實例說明**,方便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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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 1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2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A),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3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B),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C),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4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5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6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D),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7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
O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如要派單位違反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如要派單位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第2項, 期限應為90日內,而非6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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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之日起10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第2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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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要派單位逾期不與派遣勞工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要派單位受領派遣勞工勞務日起成立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第2項後段,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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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派遣勞工因而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自始無效,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第6項,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是視為終止,而非自始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
1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2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A),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3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B),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C),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4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5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6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D),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7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