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種登記,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不得以影本留存?
(A)初設戶籍登記
(B)結婚登記
(C)離婚登記
(D)認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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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7), B(46), C(17), D(111), E(0) #146841

詳解 (共 3 筆)

#226001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出生死亡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 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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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3805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依前項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及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出具之委託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死亡及死亡宣告登記者,得以相關機關通報文件留存;逕為初設戶籍登記者,得以職權調查之文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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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83
初設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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