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得申請許
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若非在學學生,尚須年滿 20 歲,且具備下述那一項條件,始得申請許可來
臺從事個人觀光?
(A)有相當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
(B)有相當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
(C)有相當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D)有相當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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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48), C(191), D(26), E(0) #1542934
統計: A(29), B(48), C(191), D(26), E(0) #1542934
詳解 (共 6 筆)
#5744522
| 法規名稱: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以下簡稱個人旅遊):
一、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國家有效簽證。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在學學生。
前項第一款申請人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來臺。
注意喔,法案已經修改
注意喔,法案已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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