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有關司法事務分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事務分配經預定後,若有變更之必要,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B)司法事務分配應經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議決
(C)司法事務分配應依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為之
(D)司法事務分配,雖有未合法院組織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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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976), C(140), D(59), E(0) #370355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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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司法事務分配應經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議決 ->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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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491
b:在法院設「法官會議」,檢察署設「 檢察官會議」,使司法事務分配經由公開透明化作業流程,提昇司法公信力代理次序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辦理民、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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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901
A.法組 §81
B.法組 §79
C.法組 §79
D.法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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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9391
(A)司法事務分配經預定後,若有變更之必要,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O)
(B)司法事務分配應經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議決(X;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C)司法事務分配應依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為之(O)
(D)司法事務分配,雖有未合法院組織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O)

法院組織法 第 81 條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等之變更)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法院組織法 第 79 條 (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之預定)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法院組織法 第 5 條 (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只具訓示性質)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

前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準用之。

法官法 第 4 條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之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前項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除第一款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指定十一人。
二、法官代表十二人: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三、學者專家三人: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三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學者專家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曾受懲戒者,不得擔任第二項之法官代表。
司法院為向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出人事議案所設置之各種委員會,其委員會成員應有法官、學者專家、律師或檢察官代表之參與。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之資格條件、產生方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及其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但審議規則涉及法官任免、考績、級俸、遷調及褒獎之事項者,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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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9798
第 81 條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第 79 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第 5 條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
前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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