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陳女為 41 歲的阿美族,王男為 42 歲的漢族,二人結婚 3 年,因無法生育,兩人決定共同收養一位 5 歲的非原住民小孩 A,請問 A 能否取得原住 民身分?
(A)可以,因為收養者為年滿 41 歲具原住民身分的陳女
(B)可以,因為被收養者未滿 7 歲
(C)不可以,因為陳女與王男結婚未達 10 年
(D)不可以,因為王男不具有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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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184), C(23), D(467), E(0) #3092067
統計: A(222), B(184), C(23), D(467), E(0) #3092067
詳解 (共 5 筆)
#5899911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之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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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7939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
非原住民經年滿40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雙親共同收養,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被收養時未滿7歲。
二、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收養者之一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收養者之一之姓。
本法施行前,未滿7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雙親須年滿40歲且無以內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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