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政府得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之事項?
(A)直轄市法規之議決案
(B)直轄市特別稅課之議決案
(C)直轄市財產處分之議決案
(D)直轄市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案
統計: A(37), B(36), C(67), D(497), E(0) #2994526
詳解 (共 3 筆)
|
職權 |
a.議決直轄市法規 b.議決直轄市預算 c.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 d.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e.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f.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g.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h.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 i.接受人民請願 j.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
a.議決縣市規章 b.議決縣市預算 c.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 d.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e.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f.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g.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h.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i.接受人民請願 j.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
a.議決鄉鎮市規約 b.議決鄉鎮市預算 c.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 d.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 e.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f.議決鄉鎮市公所提案事項 g.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 h.議決鄉鎮市民代表提案事項 i.接受人民請願 j.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
|
協商 |
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
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縣市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
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
|
窒礙難行 |
a~f、j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h、i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
a~f、j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 h、i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
a~f、j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鎮市公所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鄉鎮市民代表會覆議 h、i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鄉鎮市民代表會 |
|
覆議案 |
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3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 |
||
|
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