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縣政府對於縣議會所通過之自治條例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送達後至遲幾日內送請覆議?
(A)10 日
(B)20 日
(C)30 日
(D)4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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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31), C(933), D(4), E(0) #1869988
統計: A(185), B(31), C(933), D(4), E(0) #1869988
詳解 (共 4 筆)
#6627583
第39條(議決案窒礙難行之處理及覆議時限、處理)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於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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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7589
補充一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果認為窒礙難行(也就是難以進行)時,可以經總統核可後,在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的『10日內』,再送回立法院,請立法委員覆議。
立法院必須於覆議案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若適逢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沒有在期限內決議的話,原本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就會失效。如果立法委員重新審議,全體立委之中,半數以上的立委仍決定維持原案的話,行政院長就必須接受決議
立法院必須於覆議案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若適逢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沒有在期限內決議的話,原本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就會失效。如果立法委員重新審議,全體立委之中,半數以上的立委仍決定維持原案的話,行政院長就必須接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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