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某位學者對某國制憲會議的評述如下:「這部憲法不是一些素昧平生的半神式的人物制定出來的;參與制定憲法的人,才華超群,受過良好教育,博覽群書,是一些當時的『名流』。他們是一批需要滿足支持者要求的政治家,他們有理想,也會有欲望,同時也講究實際,了解所代表地區的民意,了解他們的理想是什麼,利益何在。因此能夠妥協不同利益而採取相應的行動。」這段敘述是針對下列何者而發的?
(A)1787年美國聯邦憲法
(B)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憲法
(C)1908年清王朝憲法大綱
(D)1931年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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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6), C(9), D(4), E(0) #703480

詳解 (共 1 筆)

#1276177

美國獨立戰爭結束後,13個殖民地地區根據邦聯條例,首次成立大陸會議為形式的鬆散的中央政府。在這種體制下,大陸會議沒有徵稅權,同時由於缺乏全國性的行政和司法機構,國會只能依靠各個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間往往缺乏協作)來實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時,國會對於各州之間的關稅也無權介入。由於條例規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聯條例》,而且各州對於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視,經常不派員參加中央會議,因此國會經常因為表決人數不足而被迫休會。

1786年9月,5個州的行政長官在安那波利斯舉行會議,討論如何修改邦聯條例以促進各州之間通商往來。會後他們邀請各州的代表來到費城進一步討論發展聯邦政府的事宜。在激烈的辯論後,邦聯國會在1787年2月21日批准了修訂邦聯條約的方案。除羅德島州之外的12個州都接受了邀請,並派代表參加1787年5月在費城舉行的會議。最初的決議案寫明了這次會議的目的是起草邦聯條例的修正案,但是會議最終決定重新起草一部憲法。費城制憲會議代表投票同意採用秘密會議的方式,並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獲得13個州中的9個州的批准才能生效。有人批評說這是對會議權限和現行法律的逾越。但是對於邦聯體制下的政府極度不滿的會議代表全體一致同意將憲法草案交付各州表決。1787年9月17日,憲法在費城正式完稿,此後經過數個州立法機構伴隨激烈辯論的批准過程,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什爾州成為第九個接納憲法州。邦聯議會隨即設置了憲法運作的時間表,在憲法框架內運作的聯邦政府終於在1789年3月4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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