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法管收之敘述,何者有誤?
(A)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不得管收。
(B)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不得管收。
(C)已懷胎6月或甫生產後1月者,不得管收。
(D)行政執行分署應隨時提詢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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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75), C(949), D(1816), E(0) #2301551
統計: A(61), B(75), C(949), D(1816), E(0) #2301551
詳解 (共 9 筆)
#4005200
這份是考行政執行法吧⋯⋯真他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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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6772
(A)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不得管收。
正確
(B)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不得管收。
正確
(C)已懷胎6月或甫生產後1月者,不得管收。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1
行政執行法 第 21 條
(不得管收、停止管收之情形)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B
二、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 C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A
(D)行政執行分署應隨時提詢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2次。
3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0
行政執行法 第 20 條
I. 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3次。
II. 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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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8506
我終於看到有人講出我的心聲 四樓同感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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