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公司之股東名簿之戶名可以用專戶名稱登記者,不包括:
(A)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依信託契約所持有之證券
(C)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證券
(D)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國內員工所開立之員工集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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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7), C(39), D(89), E(0) #634046
統計: A(14), B(17), C(39), D(89), E(0) #634046
詳解 (共 3 筆)
#5543686
第 18 條
公司之股東名簿,自然人股東除華僑及外國人得以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所記載之姓名為戶名外,應使用國民身分證記載之姓名為戶名;法人股東應使用法人登記之全銜名稱為戶名。
前項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信託契約或外(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所持有之證券或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證券者,公司之股東名簿得登記為能明確表彰該證券權利義務關係之專戶名稱。
公司不得對同一股東,開列二個以上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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