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向乙購屋,雙方於9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並約定於10月1日交屋,惟該屋於9月21日因地震
全毀,此地震之風險應由下列何者負擔?
(A)乙
(B)甲
(C)政府
(D)甲乙共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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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03), B(949), C(189), D(433), E(0) #2107461
統計: A(3903), B(949), C(189), D(433), E(0) #2107461
詳解 (共 10 筆)
#4279079
9/1成立買賣契約-->9/21地震全毀-->10/01交屋
依民法373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該屋在10/1『尚未交屋前』即因地震全毀,故由出賣人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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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5175
謝謝4樓給線索~
民法第373條(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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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3059
些題考民法373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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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349
我以為是不動產是看有沒有登記
因為題目只提到簽約跟交付
這是不是也是一個判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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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4797
不動產是看「登記」,而非交付。此題應屬主觀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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