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1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之責任如何處理?
(A)轉嫁承攬人,分別就承攬部分自負責任
(B)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C)承攬人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負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D)應由承攬人合組共同企業體負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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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872), C(1074), D(472), E(0) #2908996
統計: A(44), B(872), C(1074), D(472), E(0) #2908996
詳解 (共 1 筆)
#5430811
職安法27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 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 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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