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義務人所負責任之損害賠償範圍,不限於消極利益之賠償?
(A)締約上過失責任
(B)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責任
(C)表見代理人之責任
(D)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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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57), C(290), D(129), E(0) #388884

詳解 (共 4 筆)

#529328

信賴利益:相對人信契約有效而支出之締約成本、費用(消極利益

履行利益:契約被履行後所獲得之利益。積極利益

            表現代理:應負授權人責任(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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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942

表見代理依民法169條之規定,本人亦應負起授權人的責任,而此種責任應為履行責任,而非損害賠償責任。

又此屬於一種「無過失責任」,縱使本人無故意或過失,亦要負責。

要本人負此責任,必須要第三人(相對人)對此有所主張才行,法院不得逕將法律上的效果,歸屬於第三人。

此亦為無權代理的態樣之一,故在本人未承認以前,相對人仍得行使其「催告權」及「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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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952

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行為的善意相對人而言,有時可能會因為信賴該無權代理行為為有權代理,因此而遭受到損害,此時應該使其得向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民法於110條便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此即無權代理人的賠償責任的依據。

這種賠償責任屬於一種「無過失責任」,意味著,無論無權代理人縱使無故意或過失,對於善意的相對人仍須負起賠償責任〜〜〜包括(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但民法110排除無權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即無成立無權代理。負此種無過失責任亦太過沉重,基於民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立場,應使其無庸負此種責任才是。

 

無權代理人須對受損害的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就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而言,目前實務,應該適用民法125條而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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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383
請問為什麼是C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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