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範圍?
(A)警察對人民實施通訊監察
(B)行政強制執行之管收
(C)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拘留
(D)犯罪嫌疑人之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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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7), B(242), C(92), D(269), E(0) #2910542
統計: A(2357), B(242), C(92), D(269), E(0) #2910542
詳解 (共 4 筆)
#5432735
不販賣~大家一起加油!
(A) 警察對人民實施通訊監察-------->憲法第12條之通訊秘密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
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
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
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
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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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範圍?
(A) 警察對人民實施通訊監察
(B) 行政強制執行之管收
(C)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拘留
(D) 犯罪嫌疑人之逮捕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111年 - 111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7579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 條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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