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並非外國人依國籍法第 3 條申請歸化我國應具備之法定要件?
(A)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5 年以上
(B)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C)有總值逾新臺幣 600 萬元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D)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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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5), C(222), D(6), E(0) #3480952
統計: A(8), B(5), C(222), D(6), E(0) #3480952
詳解 (共 2 筆)
#6567441
國籍法
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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