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有關室內消防栓設備之規定,何者錯誤?
(A)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應設置第一種消防栓
(B)老人福利機構可選擇設置第二種消防栓
(C)第一種消防栓箱內應配置口徑 25 毫米消防栓
(D)第一種消防栓箱內應配置口徑 38 毫米或 50 毫米之消防栓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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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97), C(1508), D(207), E(0) #2777129
統計: A(104), B(97), C(1508), D(207), E(0) #2777129
詳解 (共 5 筆)
#6366579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34 條
除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或第四款(高中低度危險工作場所)之場所,應設置第一種消防栓外,其他場所應就下列二種消防栓選擇設置之:
一、第一種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
(二)任一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或 0.17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一百三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
(三)消防栓箱內,配置口徑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之消防栓一個,口徑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長十五公尺並附快式接頭之水帶二條,水帶架一組及口徑十三毫米以上之 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但消防栓接頭至建築物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時,水帶部分得設十公尺水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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