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你帶領員警甲執行巡邏勤務時,接獲通報轄區捷運出口處攤販聚集,你們到達現場處理時,攤販皆拒絕
出示證件並大吵大鬧,引起路人圍觀,場面難以控制,下列何項處置最不適當?
(A)嚴守分際,不隨之起舞
(B)立即請求支援,以優勢警力執法
(C)使用警械,嚴正執法
(D)適時運用各項器材蒐證
統計: A(43), B(185), C(2569), D(37), E(0) #1607067
詳解 (共 2 筆)
(C)使用警械,嚴正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2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得警棍指揮的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A)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刀或槍械」、「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得使用警銬」,應勤警械:警銬、警繩、防暴網)
考、神、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5
警械使用條例 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刀或槍械、得使用警銬、得使用其他經核定的器械...等,應勤警械:警銬、警繩、防暴網)
考、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