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你是派出所所長,對員警處理護送有傷害自己之虞的精神病患時,下列何項處置程序不適當?
(A)同時通知衛生、消防單位派員前往協助處理
(B)通知消防或衛生單位提供救護車護送就醫
(C)轉介衛生、消防單位人員直接護送醫療機構就醫
(D)查明精神病患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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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08), C(2329), D(292), E(0) #1607069
統計: A(83), B(108), C(2329), D(292), E(0) #1607069
詳解 (共 5 筆)
#5403337
「護送精神病患就醫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二、執行階段:
(一)由勤指中心或巡邏(備勤)人員,同時通知衛生、消防單位派員前往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
(二)通知消防或衛生單位提供救護車護送就醫。
(三)會同衛生、消防單位人員護送前往就近醫療機構就醫。
(四)查明精神病患身分。
(五)防疫期間,現場行為人為罹患者、疑似罹患者或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時,於護送結束後,應立即清消應勤裝備,以保持衛生安全。
有新增防疫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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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639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30&flno=32
精神衛生法 第 32 條
I.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3條第1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II. 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
III. 第1項醫療機構將病人適當處置後,應轉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
IV. 依第1項規定送醫者,其身分經查明為病人時,當地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其家屬,並應協助其就醫。
V. 第3項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其指定方式、資格條件、管理、專科醫師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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