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據老人福利法規定,有關老人保護措施,下列何者錯誤?
(A)醫事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
(B)老人有被疏忽、虐待、遺棄之情事,給予適當安置或短期保護
(C)保護安置所需費用,完全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
(D)當地村里長、村里幹事應定期主動聯絡,掌握老人生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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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6), C(329), D(32), E(0) #2790280

詳解 (共 4 筆)

#5678285

依老人福利法第 42 條

1.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
2.前項主管機關執行時,應結合當地村(里)長與村(里)幹事定期主動連絡、掌握老人生活狀況。
3.第一項安置之必要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對於依資產調查有支付能力之老人,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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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42 條 1. 老人因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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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保護安置所需費用,X完全由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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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4683

老福§41(保護事件之安置)
情狀:因配/直血卑/依契約有照顧義務人有疏忽虐待遺棄,致老人生命身體健康有危難
$主管機關先行支付,以書面行政處分請求老人、老之配/直血卑/契約照顧義務人60日內返還,否則得行政執行。
Ⅳ.Ⅴ減免事由:如生活陷困無力負擔 或 因其他特殊事由未能負擔:經專家審查得減輕或免除

老福§42(無人扶養生活陷困之安置)
情狀:係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危險或生活陷困,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安置
$主管機關先行支付,以書面行政處分請求老人60日內返還,否則得行政執行。
Ⅱ:主管機關結合村里長/幹事定期掌握老人生活狀況

(詳細請參原法條內容)
另不太理解為何獨老的狀況,沒有得減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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