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之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多少比例的停車位做為行動不便之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三
(D)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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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545), C(63), D(24), E(0) #2572839
統計: A(57), B(545), C(63), D(24), E(0) #2572839
詳解 (共 2 筆)
#4493530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6 條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
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占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
提供公眾服務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設有停車場者,應依前三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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