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就「既了未遂」之犯罪情形而言,下列關於刑法第 27 條「中止未遂」之敘述,何者錯誤?
(A)即使行為人之行為已達完成,仍有可能成立中止未遂
(B)要成立中止未遂,行為人必須盡力為防止結果發生之行為
(C)若行為人之行為成立中止未遂,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D)在共同正犯中,未盡力為防止結果發生者,亦得適用中止未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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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2), B(295), C(833), D(5412), E(0) #1023204

詳解 (共 10 筆)

#1224708
沒有明文規定為得的,就是應。
154
5
#1434676

A.中止犯的要件  主觀上:出於已意中止(浪子回頭)客觀上:沒有結果發生(大難不死) 何謂〔沒有結果發生〕? 就是大難不死從鬼門關逃過一劫簡言之,就是人沒死。 通常是兩種情況 第一種就是槍掏出來但沒開槍,良心發現地離開只留下又氣又怕又感謝的被害人 第二種就是開槍了但又良心發現將滿身是血的被害人送醫醫生急救之後,撿回一條命 第三種特例甲開槍殺乙甲良心發現而打電話叫救護車沒想到在救護車還沒到達之前一個好心的路人丙經過路人丙將乙送醫急救並撿回小命一條 這種情況就是所謂的〔準中止犯〕該有的都有,不該有的都沒有唯獨少了個因果關係 刑總修正之後在27條第一項後段增加了準中止犯所以仍然可以成立中止未遂


A為第二種情況-行為人之行為已達完成,仍有可能成立中止未遂 (假如人沒死)。

http://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211273580-%E6%9C%AA%E9%81%82%E7%8A%AF%EF%BC%88%E5%9B%9B%EF%BC%89%EF%BC%9A%E4%B8%AD%E6%AD%A2%E6%9C%AA%E9%81%82
 

 

102
0
#1434681

下列關於中止未遂的敘述,何者錯誤? 
(A)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罰解除(停止)事由
(B)
既了未遂的中止,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C)
為阻止犯罪結果發生付出真摯努力,縱然犯罪結果仍舊發生,亦得適用中止未遂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D)
行為人中止犯罪必須出於己意而非外在障礙所致

103 年 - 地方五等法學大意(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答案:C

中止未遂定義:實行之著手後,以己意中止其犯罪行為,或防止其結果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D)障礙未遂(普通未遂):因意外之障礙不遂者,依既遂犯之行減輕。

C錯,題目中有說結果發生,但不論是中止犯還是準中止犯,都要結果"不發生"

B.未了中止未遂-已己意中止其犯罪行為VS既了中止未遂-防止結果之發生

94
0
#1555826

(D)在共同正犯中,未盡力為防止結果發生者,亦得適用中止未遂之規定-->要改成「已盡力」

70
0
#1233378
類似題如下:

34 中止犯應如何處罰? (答案B)
(A)得減輕處罰 
(B)必減輕或得免除刑罰 
(C)必免除刑罰 
(D)不得減輕處罰

68
0
#1232436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49
0
#1368697
假如我拿鉛筆桶爆出考官,行為完成,基於我本性善良,考試一定會合格,而發自內心的將其送往醫院,所幸並未導致其死亡,來個應減輕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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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35511
刑法第27條列在 (刑法  第 三 章 未遂犯) 的下面
刑法第27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
中止未遂(犯)=中止犯,但是不等同(準中止犯)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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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567
捅死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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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753
原來如此!已筆記!
感謝E大的答覆與指教,預祝您我都能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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