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就「既了未遂」之犯罪情形而言,下列關於刑法第 27 條「中止未遂」之敘述,何者錯誤?
(A)即使行為人之行為已達完成,仍有可能成立中止未遂
(B)要成立中止未遂,行為人必須盡力為防止結果發生之行為
(C)若行為人之行為成立中止未遂,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D)在共同正犯中,未盡力為防止結果發生者,亦得適用中止未遂之規定
統計: A(952), B(295), C(833), D(5412), E(0) #1023204
詳解 (共 10 筆)
A.中止犯的要件 主觀上:出於已意中止(浪子回頭);客觀上:沒有結果發生(大難不死)。 何謂〔沒有結果發生〕? 就是大難不死,從鬼門關逃過一劫,簡言之,就是人沒死。 通常是兩種情況 第一種就是槍掏出來,但沒開槍,良心發現地離開,只留下又氣又怕又感謝的被害人。 第二種就是開槍了,但又良心發現,將滿身是血的被害人送醫,醫生急救之後,撿回一條命。 第三種特例,甲開槍殺乙,甲良心發現而打電話叫救護車,沒想到在救護車還沒到達之前,一個好心的路人丙經過,路人丙將乙送醫急救並撿回小命一條。 這種情況,就是所謂的〔準中止犯〕,該有的都有,不該有的都沒有,唯獨少了個因果關係。 刑總修正之後,在27條第一項後段增加了準中止犯,所以仍然可以成立中止未遂。
A為第二種情況-行為人之行為已達完成,仍有可能成立中止未遂 (假如人沒死)。
http://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211273580-%E6%9C%AA%E9%81%82%E7%8A%AF%EF%BC%88%E5%9B%9B%EF%BC%89%EF%BC%9A%E4%B8%AD%E6%AD%A2%E6%9C%AA%E9%81%82
下列關於中止未遂的敘述,何者錯誤?
(A)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者,(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刑罰解除(停止)事由
(B)既了未遂的中止,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C)為阻止犯罪結果發生付出真摯努力,縱然犯罪結果仍舊發生,亦得適用中止未遂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D)行為人中止犯罪必須出於己意而非外在障礙所致
103 年 - 地方五等法學大意(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答案:C
中止未遂定義:實行之著手後,以己意中止其犯罪行為,或防止其結果發生者,(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D)障礙未遂(普通未遂):因意外之障礙不遂者,得依既遂犯之行減輕。
C錯,題目中有說結果發生,但不論是中止犯還是準中止犯,都要結果"不發生"。
B.未了中止未遂-已己意中止其犯罪行為VS既了中止未遂-防止結果之發生
(D)在共同正犯中,未盡力為防止結果發生者,亦得適用中止未遂之規定-->要改成「已盡力」
34 中止犯應如何處罰? (答案B)
(A)得減輕處罰
(B)必減輕或得免除刑罰
(C)必免除刑罰
(D)不得減輕處罰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中止未遂(犯)=中止犯,但是不等同(準中止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