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我國勞動基準法明訂勞工最低勞動條件,勞工每兩週總工作時數不得超過:
(A) 60 小時
(B) 84 小時
(C) 100 小時
(D) 74 小時
(E) 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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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0), B(7674), C(259), D(434), E(674) #427061

詳解 (共 10 筆)

#1063794
800萬勞工有福了!立法院15日三讀《勞基法》部分條文,將雙週工時84小時降低為每週40小時(雙週80小時),經勞工同意後可延長為每週工時48小時,形同週休二日入法。雇主如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2萬至30萬元罰鍰,2016年元旦實行。

原文網址: 《勞基法》三讀週工時40小時 800萬勞工受惠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ay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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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5231
  •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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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4106

勞基法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 — — — — — — — — —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3、24、30-1、34、36~39、74、79 條條文

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61 條條文

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4、32、34、36~38、86 條條文;增訂第 32-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4、55、59 條條文

 

越修越X,大家繼續做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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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067
勞動基準法§30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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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515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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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9843
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
(共 1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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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021
現行基本工資於2014年1月1日實施,月薪為19,273元新台幣(約633美元),時薪為115元新台幣(約3.8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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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424
修法也將公司出勤紀錄從「分鐘」開始計算,須保存5年,方便查閱。並讓勞工比照公務員,在固定時數下,勞工有彈性上下班一小時權益。另僱主若不置備出勤紀錄,罰鍰從現行2萬到30萬元提高到9萬到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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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681
台灣基本工資制度,目前由勞工委員會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每年第三季實施討論,並交由行政院核定公告後實施。現行基本工資於2014年7月1日實施,月薪為新台幣19,273元,目前時薪為新台幣115元(2014/1/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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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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