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我國勞動基準法明訂勞工最低勞動條件,勞工每兩週總工作時數不得超過:
(A) 60 小時
(B) 84 小時
(C) 100 小時
(D) 74 小時
(E) 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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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0), B(7674), C(259), D(434), E(674) #427061
統計: A(960), B(7674), C(259), D(434), E(674) #427061
詳解 (共 10 筆)
#1063794
800萬勞工有福了!立法院15日三讀《勞基法》部分條文,將雙週工時84小時降低為每週40小時(雙週80小時),經勞工同意後可延長為每週工時48小時,形同週休二日入法。雇主如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2萬至30萬元罰鍰,2016年元旦實行。
原文網址: 《勞基法》三讀週工時40小時 800萬勞工受惠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ay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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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5231
-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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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4106
勞基法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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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3、24、30-1、34、36~39、74、79 條條文
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61 條條文
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4、32、34、36~38、86 條條文;增訂第 32-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4、55、59 條條文
越修越X,大家繼續做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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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067
勞動基準法§30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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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515
| 第 30 條 |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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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021
現行基本工資於2014年1月1日實施,月薪為19,273元新台幣(約633美元),時薪為115元新台幣(約3.8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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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424
修法也將公司出勤紀錄從「分鐘」開始計算,須保存5年,方便查閱。並讓勞工比照公務員,在固定時數下,勞工有彈性上下班一小時權益。另僱主若不置備出勤紀錄,罰鍰從現行2萬到30萬元提高到9萬到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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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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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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