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李大同 105 年 11 月記帳士考試及格,準備在臺北市大同區設立事務所執業,請問與其有關之相關機關,下
列何者正確? ①記帳士證書由考選部核發 ②登錄執業機關為臺北國稅局 ③記帳士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
府 ④稅務部分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⑤商業會計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⑥商業登記業務事件
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⑦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偵辦
(A)①②③④⑤⑥⑦
(B)③④⑤⑥⑦
(C)②③④⑤
(D)②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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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70), C(193), D(1022), E(0) #1711508
統計: A(50), B(70), C(193), D(1022), E(0) #1711508
詳解 (共 2 筆)
#2971275
①->記帳士法第5條 : 請領記帳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證明資格文件,向主管機關(財政部)申請核發之。
②->記帳士法第7條 : 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向主管機關(財政部)申請登錄。
③->記帳士法第3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④⑤⑥->記帳士法第6條 : 記帳士於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④->稅務申報申請 : 財政部
⑤->商業會計事務 : 中央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⑥->商業登記 : 經濟部
⑦->記帳士法第30條 :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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