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某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惟智慧財產局作成不予專利之審
定。某甲不服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再審查,惟智慧財產局再次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該再審查審定 書於110年4月20日送達某甲。智慧財產局於該再審查審定書中,將救濟期間誤植成20日。智慧財 產局於110年4月25日發現誤植後立即發函通知更正,於110年4月30日送達某甲。請問某甲提起訴 願之法定期間自何日起算?
(A)110年4月21日
(B)110年4月25日
(C)110年4月30日
(D)11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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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0), C(8), D(11), E(0) #2765867
統計: A(4), B(0), C(8), D(11), E(0) #2765867
詳解 (共 2 筆)
#5786166
此題救濟期間誤植經過智慧財產局發現有誤,並發函通知更正
這時就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1項:「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題目寫於110年4月30日送達某甲,所以法定期間從110年5月1日起算
這時就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1項:「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題目寫於110年4月30日送達某甲,所以法定期間從110年5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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