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於其所有之農地上種植果樹後,將其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乙後死亡,甲之子丙不知其事,將農地 出租於善意之丁並交於丁占有,嗣後乙又將該農地轉賣於戊。該地果樹所結之果實,何人有收取權?
(A)乙
(B)丙
(C)丁
(D)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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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4), C(233), D(219), E(0) #2937216

詳解 (共 3 筆)

#5543008

收取權之順序:

1.若果實自落鄰地→ 鄰地所有人
民§798: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2.善意占有人

民§952: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

3.用益權人 ex:承租人、農育權人

4.財產管理人
ex:未成年人之法代、破產人之破產管理人

5.原物之所有權人
民§952: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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