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有 A 跑車一部,A 車因車禍致車體毀損。甲擅自取乙所有之油漆漆於 A 車,並向偷車集團購買
丙所有之同類新型引擎一個,安裝於 A 車。其後甲又將 A 車讓售於惡意之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取得油漆之所有權,乙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甲請求償金
(B) 甲取得引擎之所有權,丙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甲請求償金
(C) 甲有權處分 A 車,丁不僅取得 A 車之所有權,亦取得油漆及引擎之所有權
(D) 乙得以其所有權受侵害為由,對惡意之丁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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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7), B(14), C(53), D(56), E(0) #3275195
統計: A(347), B(14), C(53), D(56), E(0) #3275195
詳解 (共 2 筆)
#6422446
按民法812條:「I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II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1. 乙油漆漆於A車,屬於動產與動產附合,且難以分離,依前述規定,因A車顯可視為主物,故由甲取得合成物(油漆)所有權。而乙可依民法816條規定對甲主張不當得利。
->A正確
2. 至於丙的引擎,雖然與A車結合,但兩者易於分離(一般來說引擎跟車子可以輕易被拆解),所以不會有前述附合規定的適用,甲不因此取得引擎所有權。再者,甲向偷車集團購買顯為惡意,因此也不會有善意取得引擎所有權的適用。
->B錯誤
3. 甲對A車雖為有權處分,但引擎為偷車集團偷了丙的引擎來賣,此為無權處分,且甲非善意亦無從善意取得引擎所有權(參前面第2點所述),而後甲又再次無權處分丙的引擎,因為丁也非善意,無從善意取得,因此丁不會取得引擎所有權,僅取得A車跟油漆所有權(因為這兩個本來就屬於甲,甲有權處分)。
->C錯誤
4. 乙喪失油漆所有權係因甲的行為所致,並非因為丁(丁只是購買了A車),二者不具因果關係。
->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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