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夫妻法定財產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必須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事先訂立,方得適用法定財產制
(B)夫妻對於婚後之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收益與處分權
(C)夫妻所有的婚後財產,應納入作為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
(D)夫妻於婚後所生之一切債務,由夫妻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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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672), C(106), D(107), E(0) #404406

詳解 (共 6 筆)

#589294
第 1030-1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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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019

法定財產制

 

第 1018 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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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89

 

1017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

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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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017

 

 

第 1044 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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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629

(D)1023條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B)10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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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5131
彙整上述(A)1017(B)1018(C...
(共 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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