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其禁止之效力以「幾年」為限?
(A) 5 年
(B) 10 年
(C) 15 年
(D)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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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528), C(53), D(21), E(0) #404408

詳解 (共 2 筆)

#589317

遺產之分割

1164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

限。

1165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1166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1168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

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1169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

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

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1170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

,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

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

承人請求分擔。

1171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

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

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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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5 條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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