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立法委員所享有之言論免責權與不受逮捕特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目的在使其職權行使無所瞻顧
(B)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C)限於院會、委員會以及其他與此相附隨之言行,且須與行使職權有關
(D)言論免責權與不受逮捕特權,得經意思表示而為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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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5), B(292), C(321), D(5726), E(0) #2686685
統計: A(335), B(292), C(321), D(5726), E(0) #2686685
詳解 (共 9 筆)
#5045702
為保障議會內討論及表決之自由、避免議會組成受到不法干預及維護議員本身之人身自由,現代議會民主制度乃設計了言論免責及不受逮捕特權制度。其目的在積極防止其他國家權力或第三人利用不當手段妨礙或破壞議會運作,使代表國民意志之議會得以順利履行憲之任務。國會議員不受逮捕特權,又稱限制訴追權或人身免侵權,無非係基於防止政府假懲治犯罪之名,行排除異已之實。致議員為權勢所脅,難憑自由意志執行職務;甚且根本喪失自由,而無法執行職務,故規定非經一定程序,不能遽予逮捕,以示尊重議會權威。
資料來源 立法院 -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制度之研析 (ly.gov.tw)
(D)言論免責權與不受逮捕特權,得經意思表示而為拋棄
→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有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意思,透過有意識的指揮過程(表示意思),將法效意思以作為或不作為表示於外部者(表示行為)。
但法律賦予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及不受逮捕的特權,不會是立法委員自己說不要就不要的,因為這個制度就是要保障立院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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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4856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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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3845
(D)言論免責權與不受逮捕特權,得經意思表示而為拋棄
是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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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0430
釋字435號:
言論免責權乃是源於職位之權,非立委本人得以放棄。
言論免責權乃是源於職位之權,非立委本人得以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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