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因為違反男女平等原則,曾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違憲?
(A)通姦罪規定
(B)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
(C)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D)子女從父姓
統計: A(17), B(87), C(4), D(13), E(0) #2455169
詳解 (共 2 筆)
考古題很重要XD
10 下列何者因為違反男女平等原則而被司法院解釋為違憲?
(A)通姦罪規定
(B)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
(C)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D)子女從父姓
這題感覺好像有點爭議~但就我所能找到的資料做補充~有誤的話再麻煩其他摩友修正&補充~感激不盡
-b選項,釋字452解釋文: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又夫妻住所之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之義務尚有不同,住所乃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非民法所定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要屬當然。
-a選項,釋字791解釋文摘錄: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可能是因為題目說曾經,而當時這個解釋尚未做成......---
-c選項,釋字490解釋文摘錄: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
-d選項,子女之姓氏,原則上須從父姓之規定,尚未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為違反平等原則,惟96年修正後§1059已無此規定,業已修正應由「父母以書面約定子女姓氏」
---但是有找到釋字365理由書: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之規定,制定於憲法頒行前中華民國十九年,有其傳統文化習俗及當時社會環境之原因。惟因教育普及,男女接受教育之機會已趨均等,就業情況改變,婦女從事各種行業之機會,與男性幾無軒輊,前述民法關於父母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其適用之結果,若父母雙方能互相忍讓,固無礙於父母之平等行使親權,否則,形成爭執時,未能兼顧母之立場,而授予父最後決定權,自與男女平等原則相違,亦與當前婦女於家庭生活中實際享有之地位並不相稱。
~我找的資料有限,假如真的有務須修正的話,再麻煩摩友了~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52%20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1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90
https://www.facebook.com/lawswinner/posts/1294797553866957/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