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大學生因行為不檢被學校記小過一次,學生有何救濟管道?
(A)僅能向學校申訴
(B)向學校申訴後,提起訴願,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C)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D)得提起行政爭訟
統計: A(852), B(2000), C(834), D(5639), E(0) #2572633
詳解 (共 10 筆)
依照釋字第784號解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只要認為學校所為之處分有侵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均可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因此,記小過處分係對學生所為侵害其權益之不利處分,自應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
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
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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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未成年人張○○(下稱聲請人一)原為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之學生,因其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間叼含香菸,受記小過1次之處分;又因無照騎乘機車,於同年12月間受記大過1次之處分(下併稱原處分)。聲請人一不服,循序提起救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9號及第2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146號裁定及107年度裁字第141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均認原處分未對學生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或其他基本權利造成重大影響,依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駁回其訴。聲請人一因認確定終局裁定一,所適用之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之疑義,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等基本權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說是萬年考題
但釋字也是逐步出來的
反正人權一定越來越大
J784
現在
學生只要認為學校所為之處分有侵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均可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
因此這一項不利老師之解釋 使很多老師才不想多管你哩
因為行為不檢而被學校記小過一次不是剛好而已嗎?應不至於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吧? 如果連稍加處罰都不行,啥都可以提起訴訟的話,那麼「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這句是在講假的嗎?
所以現在老師才不願意多管學生,因為有了這一項不利教師的解釋...大家記得筆記...
本題探討救濟途徑(程序法),並不探討記過之合法、合理性(實體法),大法官釋憲時也提到應特別尊重老師之判斷餘地(實體法),尊重老師之專業判斷,合先敘明。
(A) 本答案錯誤,不僅能申訴,還能訴願、行政訴訟(釋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