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釋字第557號解釋,關於行政機關提供宿舍予所屬人員任職期間居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居住係公務人員俸給支付之一部分,受財產權保障
(B)為安定現職人員生活屬行政機關管理財務之權限行為
(C)居住之公務人員調職或退休後,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仍不得回收
(D)行政機關要求居住之公務人員或其眷屬搬出,基於居住及遷徙自由保障,須有法院判決始可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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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3), B(6049), C(342), D(1418), E(0) #2572636

詳解 (共 10 筆)

#4629675

用簡單邏輯思考:

(A)錯 →俸給權主要是關於"錢"(例如:薪水),又沒有保障宿舍住宿權。

(B)對 →公務宿舍通常為該機關財產,自己財產怎麼用,當然自己決定。

(C)錯 →宿舍本來是該機關公務員的隱藏福利,你退休或調職就不是該機關員工,還倚老賣老占茅坑,吃相難看
             PS:僅少數公家單位有宿舍,實務上有遇到機關首長都退休或離職,

                     還占宿舍好幾個月甚至N年。 一個月薪水十幾萬,連這都要貪,

                     沒辦法租房??

(D)錯 →宿舍又不是公務員的所有權,所有權在公家機關,而且進宿舍前會簽簡易租用契約,機關在契約中有優勢地位。

             白話:住宿是你多的福利,而不是權利。契約條款叫你滾就滾,這是私法自治範圍,哪輪的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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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7534
釋字第557號
解釋文: 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為安定現職人員生活,提供宿舍予其所屬人員任職期間居住,本屬其依組織法規管理財物之權限內行為至因退休、調職等原因離職之人員,原應隨即歸還其所使用之宿舍,惟為兼顧此等人員生活,非不得於必要時酌情准其暫時續住以為權宜措施。行政院基於全國最高行政機關之職責,盱衡國家有限資源之分配,依公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任用法規、俸給結構之不同,自得發布相關規定為必要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 行政院於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以台四十九人字第六七一九號令,准許已退休人員得暫時續住現住宿舍,俟退休人員居住房屋問題處理辦法公布後再行處理。繼於五十六年十月十二日以台五十六人字第八○五三號令,將上開令文所稱退休人員限於依法任用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之公務人員為其適用範圍。又於七十四年五月十八日以台七十四人政肆字第一四九二七號函稱: 對於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配住宿舍,而於該規則修正後退休之人員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等語,並未改變前述函令關於退休人員適用範圍之涵義。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為公營事業機構,其職員之任用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其退休亦非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自非行政院台四十九人字第六七一九號令及台七十四人政肆字第一四九二七號函適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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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1998
釋字第557號解釋文→用人費率事業退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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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1709

(D)行政機關要求居住之公務人員或其眷屬搬出,基於居住及遷徙自由保障,須有法院判決始可執行之

請詳「宿舍管理手冊

十、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或本手冊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
        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
        遷出。但宿舍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屆期不遷出者,應依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國立學校教師於借調期間有續借原任學校宿舍,且經學校同意者,得於借調期間,就學校宿舍
        與借調機關宿舍擇一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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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5964

1.行政院於四十六年六月六日以台四十六人字第三0五八號令頒事務管理規則,適用於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之事務管理,各機關編制內之正式人員,合於申配標準者,均得申請配給單身或眷屬宿舍。受配住宿舍人員嗣後因退休、調職等原因而離去原任職機關者,即應返還,俾公有宿舍得以循環使用。

2.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為公營事業機構,於六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單一薪俸,六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用人費率,因單一薪俸制已將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各種生活補助、宿舍供應等因素考量在內,與一般公務人員俸給結構不同

3.行政院基於全國最高行政機關之職責,盱衡國家有限資源之分配,依公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任用法規、俸給結構之不同,自得發布相關規定為必要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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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3577
公務人員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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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5397
.7 依司法院釋字第557號解釋,關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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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8042
依司法院釋字第557號解釋,關於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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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9510
釋字557號 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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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133
(A) 其居住係公務人員俸給支付之一部分,受財產權保障→其宿舍居住是行政機關給予借用的財物,不是公務人員俸給支付之一部分 
(C) 居住之公務人員調職或退休後,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仍不得回收→其宿舍居住是行政機關給予借用的財物,已經調職或退休,就不是該機關之公務人員,行政機關當然可以回收
(D) 行政機關要求居住之公務人員或其眷屬搬出,基於居住及遷徙自由保障,須有法院判決始可執行之→其宿舍居住是行政機關給予借用的財物,所有權屬於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或其眷屬沒有該宿舍的所有權,無須經法院判決即可要求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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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835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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