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釋字第557號解釋,關於行政機關提供宿舍予所屬人員任職期間居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居住係公務人員俸給支付之一部分,受財產權保障
(B)為安定現職人員生活屬行政機關管理財務之權限行為
(C)居住之公務人員調職或退休後,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仍不得回收
(D)行政機關要求居住之公務人員或其眷屬搬出,基於居住及遷徙自由保障,須有法院判決始可執行之
統計: A(1583), B(6049), C(342), D(1418), E(0) #2572636
詳解 (共 10 筆)
用簡單邏輯思考:
(A)錯 →俸給權主要是關於"錢"(例如:薪水),又沒有保障宿舍住宿權。
(B)對 →公務宿舍通常為該機關財產,自己財產怎麼用,當然自己決定。
(C)錯 →宿舍本來是該機關公務員的隱藏福利,你退休或調職就不是該機關員工,還倚老賣老占茅坑,吃相難看
PS:僅少數公家單位有宿舍,實務上有遇到機關首長都退休或離職,
還占宿舍好幾個月甚至N年。 一個月薪水十幾萬,連這都要貪,
沒辦法租房??
(D)錯 →宿舍又不是公務員的所有權,所有權在公家機關,而且進宿舍前會簽簡易租用契約,機關在契約中有優勢地位。
白話:住宿是你多的福利,而不是權利。契約條款叫你滾就滾,這是私法自治範圍,哪輪的到法院。
(D)行政機關要求居住之公務人員或其眷屬搬出,基於居住及遷徙自由保障,須有法院判決始可執行之
請詳「宿舍管理手冊」
十、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或本手冊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
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
遷出。但宿舍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屆期不遷出者,應依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國立學校教師於借調期間有續借原任學校宿舍,且經學校同意者,得於借調期間,就學校宿舍
與借調機關宿舍擇一借用。
1.行政院於四十六年六月六日以台四十六人字第三0五八號令頒事務管理規則,適用於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之事務管理,各機關編制內之正式人員,合於申配標準者,均得申請配給單身或眷屬宿舍。受配住宿舍人員嗣後因退休、調職等原因而離去原任職機關者,即應返還,俾公有宿舍得以循環使用。
2.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為公營事業機構,於六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單一薪俸,六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用人費率,因單一薪俸制已將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各種生活補助、宿舍供應等因素考量在內,與一般公務人員俸給結構不同。
3.行政院基於全國最高行政機關之職責,盱衡國家有限資源之分配,依公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任用法規、俸給結構之不同,自得發布相關規定為必要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