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團體協約法,有關協商代表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投票分配產生
(B)因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而提供資料之勞資一方,不得要求必要費用
(C)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期間逾 6 個月,主管機關得直接依職權交付仲裁
(D)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之產生方式,可經通知其全體會
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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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0), C(70), D(127), E(0) #2821914
統計: A(23), B(10), C(70), D(127), E(0) #2821914
詳解 (共 2 筆)
#5618584
A) 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投票分配產生
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或資方有二個以上之雇主或雇主團體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他方得要求推選協商代表;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產生。
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或資方有二個以上之雇主或雇主團體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他方得要求推選協商代表;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產生。
(B) 因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而提供資料之勞資一方,不得要求必要費用
因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而提供資料之勞資一方,得要求他方保守秘密,並給付必要費用。
因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而提供資料之勞資一方,得要求他方保守秘密,並給付必要費用。
(C) 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期間逾 6 個月,主管機關得直接依職權交付仲裁
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期間逾六個月,並經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考量勞資雙方當事人利益及簽訂團體協約之可能性後,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但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期間逾六個月,並經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考量勞資雙方當事人利益及簽訂團體協約之可能性後,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但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D)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之產生方式,可經通知其全體會 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產生:
一、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
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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